海淀区2011年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和民办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办法
为了做好2011年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和民办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的工作,根据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,结合海淀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和民办学校的初中招生计划,必须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批。
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必须在不影响接收本区域内统一分配学生的前提下,确定招收寄宿生的计划。
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和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部门批准的计划招生,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。
二、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和民办学校招生,必须在区教委、区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,并向社会公示招生计划。
三、寄宿制公办学校(班)招收寄宿生和民办学校招生应以五、六年级《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》为主要录取依据。
四、为了减轻优秀学生就读民办学校的经济负担,学校可以确定一定比例,对优秀学生减少收费或给予“奖”、“助”学金。
五、申请进入寄宿制学校(班)寄宿的学生,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1年4月份以后,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的体检证明。
附表:1.2011年海淀区初中公办寄宿学校名录
2.2011年海淀区初中民办学校名录